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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當前熱點-1人控制145賬戶 操縱8只股票 大賺1.4億!證監會出手:罰6億!

      控制145個證券賬戶,操控8只股票,獲利超1.4億元……近日,證監會網站披露出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,揭開一起涉及金額巨大的操縱股票案件。


      (資料圖片)

      三倍處罰罰沒近6億元

      本次涉案的“主角”為自然人王寶元,男,1963年8月出生,住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。當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間,實際控制使用145個證券賬戶,采取集中資金優勢、持股優勢連續買賣、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8只股票,影響股票價格和交易量,與同期上證綜指或深證綜指最高偏離31.79%。

      決定書顯示,王寶元操縱的8只股票分別為吉林高速、大連熱電、宜賓紙業、綠城水務、寧波熱電、哈森股份、友邦吊頂、大慶華科。證監會對王寶元進行了立案調查、審理,決定沒收王寶元違法所得1.43億元,并處以4.28億元罰款。

      證監會還詳細公布了王寶元控制使用賬戶情況。為實施操縱行為,王寶元共控制并使用“林某云”渤海證券賬戶等145個證券賬戶。其中,第一輪操縱“吉林高速”使用24個賬戶,第二輪操縱“吉林高速”使用32個賬戶,操縱“大連熱電”使用22個賬戶,操縱“宜賓紙業”使用18個賬戶,操縱“綠城水務”使用19個賬戶,操縱“寧波熱電”使用27個賬戶,操縱“哈森股份”使用26個賬戶,操縱“友邦吊頂”使用23個賬戶,操縱“大慶華科”使用54個賬戶。

      一只股票獲利就超7000萬元

      縱觀8家公司的操縱情況,操縱手法主要包括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,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。其中僅僅“大慶華科”一只股票就獲利超7000萬元。

      操縱“吉林高速”情況

      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,王寶元控制使用24個賬戶,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,影響“吉林高速”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盈利1303萬元;2020年5月28日至6月15日,王寶元再次控制使用32個賬戶,采用多種手段影響“吉林高速”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盈利205萬元。

      操縱“大連熱電”情況

      2020年3月27日至4月3日,王寶元控制使用22個賬戶,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,影響“大連熱電”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盈利491萬元。

      操縱“宜賓紙業”情況

      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,王寶元控制使用18個賬戶,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,影響“宜賓紙業”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盈利759萬元。

      操縱“綠城水務”情況

      2020年5月7日至5月18日,王寶元控制使用19個賬戶,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,影響“綠城水務”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盈利170萬元。

      操縱“寧波熱電”情況

      2020年5月13日至6月2日,王寶元控制使用27個賬戶,采用多種手段影響“寧波熱電”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盈利521萬元。

      操縱“哈森股份”情況

      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,王寶元控制使用26個賬戶,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,影響“哈森股份”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盈利1016萬元。

      操縱“友邦吊頂”情況

      2020年6月4日至7月15日,王寶元控制使用23個賬戶,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,影響“友邦吊頂”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盈利1849萬元。在操縱期間,王寶元輪流采用“買入為主、同時部分賣出”以及“賣出為主、同時部分買入”的方式,同時伴隨虛假報撤單行為,逐步拉抬“友邦吊頂”股價后,再大量賣出獲利。

      操縱“大慶華科”情況

      2020年7月3日至11月6日,王寶元控制使用54個賬戶,采用多種手段影響“大慶華科”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盈利7956萬元。

      自辯應從輕處罰

      證監會:量罰幅度適當

      在聽證過程中,王寶元及其代理人提出四點申辯意見:

      其一,賬戶控制認定有誤。

      其二,涉案交易行為情節輕微,社會危害程度較小。

      其三,獲利金額認定有誤,應當依法予以糾正。應扣除非由王寶元控制的證券賬戶的盈虧金額,扣除大盤指數、行業指數自然漲幅增加的盈利金額部分。

      其四,量罰幅度過重。一是王寶元存在積極配合調查情形,二是“沒一罰三”量罰幅度過重,與處罰慣例相左。

      綜上,王寶元請求不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、從輕處罰。

      而對于王寶元的意見,證監會不予采納,并一一做出辯駁:

      其一,本案賬戶控制關系認定準確。

      其二,本案操縱行為不屬于情節輕微,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情形。

      其三,獲利金額認定無誤。

      其四,本案量罰幅度適當。

      在此條中,證監會還強調到,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大幅提高了證券違法成本。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,對操縱證券市場有違法所得的,應當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。

      (文章來源:上海證券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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